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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前置 保险监管高压不止(图)
新金融观察记者获悉,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落实“保险业姓保”的总体部署,其可分为三个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为全面自查阶段,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对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和整治重点内容,对在用的备案产品做全面自查。8月1日至8月31日为整改清理阶段,各公司应当对问题产品做整改,对“僵尸”产品做清理,并完善产品管理制度流程。9月15日至10月31日为监管检查阶段,保监会将结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清理情况,重点选取工作部署不到位、自查发现问题比例低、整改清理进展缓慢,以及社会反响强烈、引发媒体炒作的问题产品较多的公司作为检查对象,开展备案产品非现场检查。按照保监会的说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其将严格依法责令不再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其实,就在下发此次专项整治之前,保监会曾在6月下旬连续发文加强监管,比如6月23日,保监会在《关于逐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中,从四个方面严格开业验收工作,预防公司管控不到位、经营激进、治理失效、资本不实等风险;6月27日,保监会官网发文要求切实加强万能险监管,守住行业风险底线日,其又发布《关于逐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关联交易市场行为角度入手,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监管原则,完善配套措施,建立追责机制。
而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期还先后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开展专题调研,要求重点抓好保监会“1+4”系列文件的落实,“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更好地支持服务实体经济。”
新金融观察记者发现,保险业监督管理力度在时任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今年4月落马之后持续增强。在4月9日发布项俊波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消息后不久,保监会便召开相关会议,要求从始至终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坚决查处违反法律法规问题。而陈文辉本人之后也要求,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强监管、补短板、治乱象。
一再强调“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折射了保险业所面临的尴尬。从此前疯狂举牌的多家险资企业来看,有的慢慢的变成了大股东的融资平台,而这无疑偏离了保监会有关“保险业姓保”的要求。
根据央行本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下称《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保险机构203家。其中,保险集团公司12家、财产险公司79家、人身险公司77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2家、再保险公司9家、其他机构4家。而截至2016年末,保险业总资产15.12万亿元,同比增长22.3%。
伴随国内金融改革的深化,近年来社会资本投资保险业的积极性慢慢地加强。其中,2016年共有20家公司(包括2家资产管理公司)获批筹建,2017年1月又有5家公司获批。不过一些社会资本在投资保险业后,则出现激进发展、公司治理失效等一系列问题。
上述《报告》就指出,在资金应用过程中,个别中小保险公司投资行为表面上符合监管规定,但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产品层层嵌套,交易对手种类和数量很多,交易链条延长,底层资产难以看透,可能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还有个别大股东把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将大量资金投向控制股权的人或者另外的关联方的资产,有几率存在非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虚假增资等行为。
新金融观察记者发现,保监会今年4月20日印发的《关于逐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也曾明确要求全面清查违规资金运用、股东虚假注资、公司治理失效、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影响恶劣、屡查屡犯的机构顶格处罚。对利用保费虚假注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而在6月23日的通知中,保监会又严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其中特别指出加强股东资质穿透性和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股东提供详细资产金额来源说明及证明材料,对于出现财务情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等情形的,将进行追溯核查,并采取对应监管措施。同时,明确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股权等。
按照前述《报告》的说法,下一步需要坚持保险资金运用审慎稳健原则,投资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为辅,权益投资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做善意投资者,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加强完善投资比例限制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按照整体、关联和系统的理念,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对多层嵌套产品,实施穿透式、实质性监管。
至于穿透监管的原则,业内人士认为,“从严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追溯穿透至信托计划等金融理财产品的实际权益持有人,下溯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并且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另外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也纳入监管。”